汽车销售公司的会计处理
一般销售公司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涉及的内容:
一、整车销售
1、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
(有些厂家会将折扣、银承贴息等开到发票上,但是有些厂家会单独在厂家设立虚拟账户,所以还要针对你企业的情况做这块的账务处理)3、销售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一般保险费都是和保险公司联网,如果客户自己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如果没有就需要用公司的卡刷,公司可以去开户行办理商务卡)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精品销售
(1)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精品装饰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结转装饰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精品装饰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库存商品——配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配件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三者的修理费)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3、退三者修理费
借: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贷:库存现金
4、结转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
贷:库存商品——配件
贷:应付工资(职工薪酬 新准则,下同)
五、售后维修
(1)收到预收维修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2)开具维修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
贷:库存商品
贷:应付工资
六、保修保养费用
(1)发生保修保养费用
借;应收账款——厂家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时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收到厂家确认电传文件
借:预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厂家
汽车4s店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汽车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
贷:银行存款
(一)配件
1.配件购入
借:库存商品----配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配件销售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保险理赔
1.一般保险公司理赔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保险公司回款(含三者修理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3.退三者修理费
借: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贷:现金
4.结转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
贷:库存商品-配件
5.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三)赠送购置税
1、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购置税,其实是为促销汽车而发生的一项销售费用,账务处理时,应将全部购车款(含赠送税款)一起确认收入,赠送税款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赠送客户的税款,我们理解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用在税前限额扣除。
二、汽车修理修配
1.发生修理修配业务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进配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预付款,定金,尾款,开票等怎么做会计分录
收到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收到定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收到尾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开票 借:以上贷方科目的余额不足部分放在应收 贷:收入和税金 汽车维修行业
新能源汽车收到补贴的会计处理:
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1)公司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对于*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拨款使用时,借记“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形成资产的价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公司定额补贴等会计处理
公司如有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等,《规定》要求,公司应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补贴款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属*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除有规定的专门用途外,公司应于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3)、其他企业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1993年会计改革时财政部制发的一系列行业会计制度,均未涉及专项拨款的核算。为此,财政部;先后印发了(93)财会字第29号,(93)财会字第35号、(94)财会二字第19号等文件(以下合称《补充规定》),就企业专项拨款核算等对行业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
1.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2.专项拨款使用、转销、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与本文以上介绍的公司专项拨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点:将各道分录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改为“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资产负债表未设“专项应付款”项目,因此《补充规定》要求将“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收到专项拨款一般应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拨款数额大的,可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单列项目反映;拨款项目完成后结余款上交时,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4)、其他企业定额补贴的会计处理
按照《补充规定》,工业、商品流通等行业的企业应在会计科目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在“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补贴收入。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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