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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须注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3、无效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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