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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第四章相关合同制度:承揽合同
二级建造师法规第四章相关合同制度:承揽合同
03 相关合同制度知识点一:承揽合同
一、基本要求
1.掌握定作人的解除权;
2.理解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重点内容回顾
【提示】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检验除外)。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三、典型题目演练
【2016考题·单选题】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B.承揽人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
C.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定做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D.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解除。只有定作人才有任意解除权,但是解除后,需要赔偿责任。选项A、C中的承揽人都不能解除合同,选项B,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参见教材P154。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承揽工作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或定做人提供
B.承揽人可以自主决定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可以依法留置工作成果
D.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承揽人损失
E.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第三人对辅助工作向定做人负责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特征。在承揽合同中,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参见教材P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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