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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重要考点: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一章重要考点: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考点一: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注意:1、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2)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3)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4)民事基本制度;(5)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6)诉讼和仲裁制度;

2、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及人民*府,可以对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府规章。

二、法的效力层级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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