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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前20天如何回归重点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前20天如何回归重点

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设计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二)施工招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三)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的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施工准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五)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3.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4.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新增)

(六)施工验收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七)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2.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 x 税率

3.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 x 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 建筑业增值税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前造价 x 11 %(2Z102013-22)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5. 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3%。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前造价 x3%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

(一)工程造价的计算

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来分,工程量清单计价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工料单价法

②综合单价法

③全费用综合单价法

工料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全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2.《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利用综合单价法计价,需分项计算清单项目,再汇总得到工程总造价。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单项措施费

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费+其他(09多)

单位工程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单项工程报价= ∑单位工程报价

总造价= ∑单项工程报价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确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是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它是工程量清单编制人按施工图图示尺寸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净量。

该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2.综合单价的编制

《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

建设工程定额

材料消耗定额

一、 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

编制材料消耗定额——净用量、损耗(12单)

(一)材料净用量的确定

1.理论计算法——根据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材料规格等,从理论上计算材料的净用量。如砖墙的用砖数和砌筑砂浆的用量。

2.测定法——根据试验情况和现场测定的资料数据确定材料的净用量。

3.图纸计算法——根据选定的图纸,计算各种材料的体积、面积、延长米或重量。

4.经验法——根据历同类项目的经验进行估计。

(二)材料损耗量的确定

材料的损耗一般以损耗率表示。

材料的损耗率可以通过观察法和统计法计算确定。

损耗量=净用量×损耗率

二、周转性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

周转性材料消耗一般与下列四个因素有关: (12/15多)

(1)*一次制造时的材料消耗(一次使用量)

(2)每周转使用一次材料的损耗(第二次使用时需要补充)

(3)周转使用次数

(4)周转材料的较终回收及其回收折价

定额中周转材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用一次使用量和摊销量两个指标表示。

摊销量是指周转材料退出使用,应分摊到每一计量单位的结构构件的周转材料消耗量,供施工企业成本核算或投标报价使用。(16单)

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工程计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

(1)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

(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结果双方签字确认,承包人不派人,视为认可。发包人不按时通知,计量结果无效。(15单)

(5)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工程变更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5)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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