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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分录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由建造承包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工程,其工程的具体支出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在这种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科目,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建造承包商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某企业将一幢厂房的建造工程出包给丙公司承建,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丙公司结算进度款600000元,工程完工后,收到丙公司有关工程结算单据,补付工程款400000元,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丙公司结算进度款时:
    借:在建工程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2)补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3)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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