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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二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二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注意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是: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
1.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目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98天)。
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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