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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行为-二建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行为-二建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 基本要求

1. 掌握代理行为的终止;

2. 理解表见代理;

3. 理解代理中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 重点内容回顾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1.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二)有下列情形之*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四)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三、 典型题目演练

【例题·多选题】关于委托代理终止情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代理人辞去委托

B.被代理人取得了民事行为能力

C.代理人死亡

D.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E.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条件包括:(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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