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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备考各类“合同”考点

二级建造师《法规》备考各类“合同”考点

二级建造师《法规》“合同”常考知识点

一、增加合同

(1)增加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增加人。

(2)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增加合同,也可以订立较高额增加合同(借款合同和商品交易合同)。

二、中标合同的签订

1、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交履约增加金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2、合同的签订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

2、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需先催告。

五、买卖合同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六、借款合同

1、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年利率较高不得超过24%。

七、租赁合同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八、融资租赁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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