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二建法规知识点
抵押权-二建法规知识点
抵押权
一、 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抵押物
(一)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属于*或集体,这个权利无法转让)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这些设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用人民群众的利益来做担保)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其他。
(二)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 交通运输工具;
3.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权效力
1.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五)抵押权的实现
1.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2. 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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