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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定金-二建法规知识点

留置和定金-二建法规知识点

质权、留置和定金

一、 质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质权的分类

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 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常见的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四、 定金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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