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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二建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二建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 刑罚

1.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 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3. 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二、 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

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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