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二建法规
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二建法规
按照图纸施工、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1. 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 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 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本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施工质量。
二、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 应当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 取样范围:(1)承重结构的试块试件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其他。
3. 见证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技术人员。
4.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者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当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5.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业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6.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7. 其他规定
(1)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2)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3)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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