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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有关规定-二建建筑实务知识点

工程保修有关规定-二建建筑实务知识点

工程保修有关规定

一、 适应范围

1. 适应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

2.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1.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较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三、 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的责任

1.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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