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及质量缺陷-二建水利实务知识点
质量事故处理及质量缺陷-二建水利实务知识点
质量事故处理及质量缺陷
一、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质量事故处理职责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备案。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三、事故处理中的设计变更管理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四、质量缺陷的处理
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显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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