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二建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二建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一、 分包工程的范围
概念: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1.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別转包给他人。
2.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3.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二、 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1.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 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认可的方式有: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3. 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4.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三、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 转包、违法分包和*行为的界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违法分包:
1.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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