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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考点精讲】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其他情形。

三、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学时要求: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6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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