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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考点精讲】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定义: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违反了合同义务的行为;

2.非违约方只需要证明违约方不符合合同约定;

3.违约方想免责,需要提供免责举证,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

(二)违约金和定金:

1.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只能选其一。

2.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发生违约才支付,无违约,定金可以抵作价款;

支付定金方违约,不得收回定金;

接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我国《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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