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合同的终止-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合同的终止
【考点精讲】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同一人;7.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合同;
2.合同解除须具备必要的解除条件(约定与法定条件);
3.合同解除应当通过解除行为(不发生自动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三、合同解除的分类
1.约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合同的程序
1.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较长期3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五、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修复费承包单位支付;修复后不合格,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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