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和投标文件-二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联合体投标和投标文件-二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和投标文件
一、 投标人
1. 投标人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 联合体投标
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6.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 投标文件
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如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没收投标增加金。
3.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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