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二建公路实务高频考点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评价程序:
1.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2.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4.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考核评价意见,将从业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1.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2.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六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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