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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股权并购的主要模式是什么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运作,只有使企业的资金得到充足的运作,才能“钱生钱”,才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那么,股权并购就是资本运作中的一个主要形式。股权并购是我们财务总监经常会遇到的财务问题之*,我们要做的是企业在股权并购的过程中能够实现利益的较大化。

股权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受让股权可以是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也可以是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以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目标。

一、股权并购的条件

从实务看,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股权并购的,股权并购作为并购投资方式中的*形式,对其使用的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背离前提条件适用股权并购的,不仅会使股权行不通,而且很可能使投资公司遭受损失。适用股权并购投资方式的前提条件如下:

1.目标企业*是公司类型的企业,而不能是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因为只有公司类型的企业才有完全独立的人格,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权益才表现为股权,才可适用股权并购。而非公司类型的企业,企业并没有完全独立的人格,投资人对企业的权益不表现为股权,故无股权并购可言;加上这类企业的投资人(或称股东)对企业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为这样企业的投资人;所以公司不能对这样的企业进行股权并购。

2.对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也不适宜用股权并购。虽然说,凡是公司类型的企业都可以适用股权并购投资方式,但是如果目标公司管理不规范,特别是没有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财务记录、财务核算,或者资产、财务、纳税、合同管理混乱,较好不要适用股权并购而应适用资产并购。因为对这样的公司适用股权并购,对投资公司的风险太大。

3.出让方无法或不愿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披露,而投资公司又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的信息资料,且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的市价的情况下,也不适宜采取股权并购。这是因为股权交易实质上是股东之间对其享有的对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如果投资公司不能充分占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资料,在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的市价的情况下,就没法对出让股份者对目标公司的享有的权益作出正确的判断,也无法进行股权并购。

4.目标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出让股权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和出资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因为,如果存在这类情况,投资公司并购后将置于风险中。

5.目标公司的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品*、机器设备、场地等应当对投资者有利用价值,如果没有利用价值,投资公司就没有并购的必要。当然,如果投资公司需要目标公司的壳,则当属别论。

6.在某些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资产横跨几个行业,其中有投资公司不需要的,或者投资公司不能持有的,或者有些已经是垃圾资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公司拟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并购,就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对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或投资公司不能持有的资产、业务进行剥离,或者采用资产并购的方式将垃圾资产甩掉。

二、股权并购的三种模式

从股权并购的操作实务看,股权并购一般需要通过三种具体操作模式之*来实现,这三种操作模式就是: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这三种操作模式交易的标的和内涵相同,都是股东拥有的对目标公司股东权益,但适用的具体情况、操作流程各不相同。讨论股权并购的具体操作模式,有利于提高我们的实务工作能力。

1.受让股权

受让股权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权的方式,从而使自己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的一种股权并购的操作模式。受让股权是股权并购三种操作模式中较简单、较基本、也是使用较多的一种。受让股权投资方式适用于目标公司有股东欲出让股权的情况,需要履行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程序。受让股权作为一种股权并购的操作模式,可以与其他操作模式并用,比如在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同时,向目标公司增资;在公司合并的同时向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东受让股权,从而扩大公司在合并后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等。

受让股权的交易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出让股权的股东,一般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公司登记,需要目标公司的存续股东从放弃对交易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和参与修改公司章程的角度介入。受让股权可以是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也可以是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以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目标。

2.增资并购(增资扩股)

增资并购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向目标公司投资增加目标注册资本,从而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新股东的一种股权并购操作模式。增资并购从表面上看投资公司不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发生股权交易关系,但实际上投资公司要与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之间发生权益对价关系,交易的实质仍是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权益。

增资并购(增资扩股)适用于目标公司需要扩大投资,且目标公司的股东同意吸纳投资公司为目标公司新股东情况。增资并购比受让股权并购复杂,操作难度大,需要履行目标公司原股东权益与投资公司增资额的比价程序和目标公司增资的法律程序。这种比价就是等额货币(投资公司持有)与等额资本(目标公司原股东持有)的价值比例问题,需要交易双方在协商基础上确定。

增资并购有利于扩大目标公司的经营规模,可以为目标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增资并购也可以与其他操作模式并用,比如在向目标公司增资的同时受让目标公司部分股东的股权,在公司合并的同时向合并后的公司增资。增资并购的目标是通过向目标公司增资实现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

3.合并并购

合并并购是投资公司或者投资公司的子公司通过与目标公司合并,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决策或控制的一种股权并购操作模式。合并并购中,投资公司可以不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而采用单纯的合并形式,但由于会扩大投资公司股东的控制规模,从而也会给投资公司带来额外利益,故也是公司并购的一种操作模式。

公司合并,从表面上看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仍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权益的并接,仍需要按照各方拥有的权益确定其在合并后的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所以合并并购仍属于股权并购的一种操作模式。合并并购以参加合并的各公司有合并的可能和需要,且各公司的股东同意公司合并为条件。合并并购需要履行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重点和难点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的比价,因为这决定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持有的股份的多少,从而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合并并购比增资并购更复杂,但可以再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扩大投资公司的控制规模。同样,合并并购也可以与其他并购操作模式同时并用。

三、具体案例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洽谈甲公司并购乙公司事宜,由于双方在市场处于竞争关系,乙公司不愿意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特别是销售情况作全面的披露,甲公司只好选择资产并购方式。当双方初步谈妥转让资产的总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做详细测算时,乙公司股东发现采取资产并购模式不仅自己会多支付4000多万元的税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公司出让资产后还需要履行清算程序,还需要大量的清算费用。故要求改变交易方式,同意按照规则进行全面披露,甲公司也愿意在乙公司股东对乙公司进行全面披露的基础上对乙公司进行股权并购。结果双方间顺利地完成了股权并购,甲公司受让了乙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并购方式的变更使得乙公司全体股东增收4000多万元。

【案例2】

甲公司是一家外国企业,上世纪九十年代陆续在*大陆投资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多家。本世纪初,甲公司在*境内设立专事投资控股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乙,并陆续由乙在*境内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多家。由于持股平台不统一,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了统一持股平台,经过反复论证和推演,决定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以该股权转让价款为乙公司增资。结果未动用一分货币,却实现了转股和增资,使甲公司在国内的全部投资统一到乙公司名下,实现了统一持股平台的目标。

具体操作方法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在转股协议中明确全部转股股价款用于对乙公司的增资),然后甲公司申请为乙公司增资(明确以受让股权价款作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增资),获得批准后,以相关转股文件及甲公司对各目标公司的出资证明为增资的验资材料。

【案例3】受让股权并购——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案

*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海油”)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中央企业),总部设在北京,现有98750名员工,有天津,湛江,上海,深圳四个上游分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在美国《财富》杂志发布2014年度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中排名第79位。

尼克森石油公司是一家全球性能源公司,加拿大排名第六,上市于多伦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专注于三项发展战略:加拿大西部的油砂、页岩气及主要位于北海、西非海上及墨西哥湾深水海域的常规油气勘探与开发。2011年,尼克森实现净利润6.36亿美元,期末股东权益约为64.41亿美元。

尼克森2012年第二季度的平均日产量为20.7万桶油当量。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尼克森拥有9亿桶油当量的证实储量及11.22亿桶油当量的概算储量。此外,根据加拿大*油气储量评估标准的规定,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尼克森还拥有以加拿大油砂为主的56亿桶油当量的潜在资源量。

交易方案:

1.并购对象

中海油本次收购,将在《加拿大商业公司法》下根据计划,收购尼克森公司全部的普通股及优先股。

2.交易对价

中海油在公告中透露,收购尼克森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总对价约为151亿美元。根据协议,中海油将以27.50美元/股的价格以现金收购尼克森所有流通中的普通股。该价格比尼克森在纽交所交易的股票7月20日收盘价溢价**,比7月20日止的2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溢价**;在优先股方面,根据交易条款,如果尼克森优先股股东决议案获得通过,中海油将以26.00元/股的现金收购价购买尼克森的全部在流通的优先股,并支付交易交割时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3.禁止邀请以及终止费用、反向终止费

中海油与尼克森之间的较终协议规定,尼克森有权考虑并接受条件更加优越的收购提案,并同时应给予中海油重新报价的权利。如果尼克森接受更改报价,尼克森的董事会撤销或修改其对于该提议交易的建议,或由于其他特定原因而导致终止了较终协议,则中海油有权获取4.25亿美元的终止费用。

同时,如果完全因未能取得*批准,导致协议遭终止,中海油应向尼克森支付4.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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