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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有关变更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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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2.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发生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2)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考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变更指示的规定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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