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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1.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补充: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有: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提示1】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一定非取得律师资格。

【提示2】某些建设工程中的代理,代理人*具备法定资格;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委托监理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2.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如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除外。

(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三种表现形式: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

2.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条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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