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1.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补充: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有: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提示1】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一定非取得律师资格。
【提示2】某些建设工程中的代理,代理人*具备法定资格;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委托监理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2.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如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除外。
(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三种表现形式: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
2.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条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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