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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结果处理步骤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步骤
(一)审批之前的处理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在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之前,应基于客观性原则.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记人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 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二)审批之后的处理
企业如发生盘盈和盘亏,则意味着账实不符.因而*对财产清查的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账实相符。
企业存货的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盘亏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行反映,并将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从其账户上予以冲减,盘盈的财产物资记入其账户,通过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其次,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和盘亏,应当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前处理完毕。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如果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做出说明。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金额不一致的,调整财务报表相关 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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