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健康管理师考试章节易考知识点汇总法律法规
三级健康管理师考试章节易考知识点汇总: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3年、5年等。劳动期限届满, 劳动合同终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般在劳动合同书上只写明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 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当该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批评、建议。
三、医师的职业规划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规定的福利*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 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应当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时,政部门的调遣。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四、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增加食品安全,*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在*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 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
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标准编号。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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