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上街区幼师资格证考试培训哪个专业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在*范围通用。*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且没有教师资格证,无法取得正式编制。
【培训内容】
职业理念、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师文化素养、教师基本能力等。
【课程目标】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2.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3.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
4.具有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
【证书展示】
幼师资格证是幼儿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学教育类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幼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课程前景】
尽管当前工作形势严峻,各地大学生工作难度大,但许多城市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并未受影响,反而逆势上涨,*遇也比往年有所提高。教师职业受青睐原因很简单:*遇稳定,福利有*,一年两次假期,社会家庭教育支出比例越来越高,在现在竞争激烈的社会,这样的工作几乎毫不逊色于公务员岗位,所以很多人都看中了教师这个职业。
【课程特色】
今天的抉择,决定明天的泰然自若,细致入微的教学服务让你顺利通过考试。
【报考条件】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及以上学历(专业不*)。
3.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专业不*)。
知识延伸·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且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较基本的形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当这些法人组织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时,就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
(1)物
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
例如:学校乱收费,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教师与学生这一对教育法律中,客体就是学生的钱物。
(2)教育行为
教育行为指教育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例如: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强调的是教师的作为。而教师有“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如教师发现其他教师在体罚学生而不予制止、劝告,则是一种不作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这些权利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一般来说。权利当中的利益是可以放弃的,但当权利与职责相联系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不可以随意放弃。
如教师因教育职业享有的公正评价学生的权利就不能放弃。否则可能构成失职。
法律义务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
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或者是作为(亦即积极)的义务,即促使相应权利实现的特定义务;或者是不作为(亦即消极)的义务,即不做出破坏或阻碍他人法定权利实现行为的义务。
权利的行使也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即享有权利只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是合法的。
(3)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教育权利指的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所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资格和能力。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们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育法律义务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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