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课时间:

    周末班,晚上班,全天班

  • 授课对象:

    想学会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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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热线:400-998-6158
  • 授课地址:来宾市金塘一路32号(迎宾广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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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不懂税务筹划,不懂合理避税,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会计!
一次讲座,改变一生!您准备好了吗?
隆重推出大型财务讲座——税务筹划及合理避税

课程收益:1、了解税务筹划与合理避税的相关知识
2、从案例出发,加强从法律层面解读财税文件的能力
3、掌握新增值税的*策法规变化及筹划技巧
4、重点掌握增值税的购货与销货的纳税筹划方法

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何汇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据此,对采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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