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中学教育知识能力考点归纳: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
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确立和发展
1986年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一项重要的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虽只有18条。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因此,此法的制定也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2006年6月29日在我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该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此拉开了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的序幕。
(三)义务教育的特点
1.强制性。一是适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二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2.普及性。原则上义务教育覆盖我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肢残的儿童、少年。
3.免费性。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免收学费.收取杂费是义务教育一个阶段性现象.国务院已经明确要在两年内全部免除杂费。
二、我国现代学制的确立和发展
(一)旧中国的学制
1.1902年,我国正式颁布第一个现代学制——“壬寅学制”,但未实行该学制以日本学制为蓝本,只颁布而没有实行。1902年为壬寅年,故这个学制也称“壬寅学制”。
2.1903年,清政府颁布并推行了“癸卯学制”——我国实行的第一个现代学制
该学制分为三段五级:第一段初等教育,分初等小学堂(5年)和高等小学堂(4年)两级;第二段中等教育,中学堂5年;第三段高等教育,分为高等学堂(大学预科3年)和大学堂(3~4年),7岁入学,到28岁毕业,年限很长。该学制主要继承了日本的学制,是中国实行的第一个现代学制。该学制明文规定教育目的是“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明显反映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另外,还规定不许男女同校,轻视女子教育。体现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特点。
3.1912年,全国教育联合会颁布了“壬戌学制”——又称“新学制”或“六三三学制”
1922年,在北洋军阀统治下,留美派主持的全国教育联合会以美国学制为蓝本,颁布了“壬戌学制”。又称新学制或六三三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该学制明确以学龄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作为划分学校教育阶段的依据.这在我国现代学制史上是第一次。此后,国民党政府于l928年就学制作了些修改.但基本上继承了“壬戌学制’,并一直沿用到全国解放初期。
(二)、新中国的学制改革与发展
1.建国初期学制改革
(1)1951年,颁布《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
1951年10月1日,新中国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学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这个学制包括幼儿园到大学的完整体系。学制分为四段六级:幼儿教育四年,幼儿园收3—7岁的幼儿:初等教育五年,包括儿童和成人的初等教育,儿童初等教育7岁入学,年限5年,施以全面的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六年,包括中学、业余工农速成中学、业余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二到五年,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各种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
(2)1958年,颁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