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简介】
教师资格考试全*统一的考试形式和考试大纲,考试形式为笔试和面试。
【适合人群】
1、适合基础相对薄弱的考生
2、记忆能力差,自学时间少的考生
3、报考中学阶段教师证学历需要达到本科以上。
【考试科目】
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能力(中学阶段考)
【课程模块】
模块精讲
全面讲解知识和易考点;并配以历年题目进行全面讲解,达到强化理解和记忆的目的,从而夯实学习基础。
考前点题
根据不同阶段考情特点,强化高频考点和重难点(结合全真模拟练习,题目解析);*测考试热点。
【课程资料】
笔试报考费
考试所需教材
编写的重点笔记
海量的网上题库
核心考点速记、点题资料
【课程bao障】
1、直播课程可在授课过程中与老师互动,不受教学地点的束缚,课后还可以反复观看。
2、24小时学员问题直接对接授课老师
3、学习进度及时提醒及督促
4、专职教务老师全程跟踪教学
【考试流程】
(1)抽题。考点工作人员登录面试测评系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生确认后,工作人员打印试题清单。
(2)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备课纸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3)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
(4)试讲或演示。考生按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5)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6)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
知识延伸
考情分析:赫尔巴特的教育思想在教招考试中主要以客观题考试为主,属于人物思想的高频考点,主要考查赫尔巴特人物的地位、著作、教育观点等细节性的知识点,所以需要学生在识记的基础上进行人物的区分。一般考查形式:考查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居多,少部分会出现简答。
一、赫尔巴特人物生平
赫尔巴特是德国19世纪的哲学家与教育家,同时也是欧洲教育心理学化运动的重要代表*一。他主张将他的教育理论与教育学的发展建立在伦理学和心理学基础之上,试图揭示教育与心理之间的关系,揭示教育规律,在此基础之上,深化了教育学的发展。他主张
把教育学建立成科学教育学的思想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因此在西方他被称为“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纵观赫尔巴特的一生来看,他的教育实践主要分成三个阶段:
一阶段:伯尔尼-布莱梅时期。1797年,赫尔巴特在大学毕业之后,处于担任家庭教师的阶段。在此实践过程中,他心理学的规律对该家的三个年龄不同、性格各异的儿童进行教育实践,使教育结果能发挥更大的成效。这个时期他虽然只是家庭教师,但已创造了“自己的学校”,有了自己的理论观点,他开始研究教育学上的心理学问题。在家庭教师辞职之后,拜访裴斯泰洛齐,深受其“教育心理学化”的观点,开始深入研究。
第二阶段:哥廷根时期。赫尔巴特在哥廷根大学担任教授职位,讲授哲学、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种课程。并且出版了《裴斯泰洛齐直观教学ABC》。此后,在研究裴斯泰洛齐的基础之上,1806年,出版其代表作《普通教育学》。这个时期是赫尔巴特在教育理论富有成就的时期
第三阶段:哥尼斯堡时期。1809年赫尔巴特奔赴哥尼斯堡大学教学,接任康德的席位,担任哲学和教育学讲座,直至1833年。在此期间,赫尔巴特撰写了大量心理学著作,如《心理学体系》、《心理学教科书》、《科学心理学》、《关于心理学应用于教育学的几封信》等。这个时期是赫尔巴特从事教育科学事业的鼎盛时期。
二、道德教育理论
赫尔巴特认为,教育学想要成为建立成一门科学*须建立在一定的只有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之上才能成为一门科学。在他看来,伦理学和心理学应是建立教育学的基础。他说:“教育作为一种科学,是以实践哲学与心理学为基础的,前者指明目的,后者指明途径、手段以及对教育成就的阻碍。”赫尔巴特的教育目的分成必要的目的即高的目的,培养学生的道德,为了达到高目的需要先设立一个基础,在近期能够达到的目的即可能的目的,是与学生将来职业相关的目的,应该培养学生多方面的兴趣。他认为道德教育为重要,学校教育应该围绕道德教育来进行。
他的道德教育思想重视人类的道德规范、强调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认为人们之所以会做出善的行为,趋善避恶,是因为形成了道德观念。赫尔巴特确立了五种对人类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道德观念,即内心自由、完善、仁慈、正义、公平。内心自由要求个人的意见和行为摆脱外在的干扰,服从内心理性的判断,真正认识到个人行为的意义,使意见与行为协调一致,确定人的行为方向。完善即当意见和行为之间发生矛盾且无法调和时,则依靠“完善”的观念加以解决,即用多方面理智能力加以协调,使行为完善起来。仁慈即当“完善”的观念还不能解决意见与行为的矛盾,两者仍然无法协调时,就要用“仁慈”的观念即“的善”的观念去解决。这就要求个人的意志与他人意志协调,能为别人谋利益,保持与人为善的态度,而不与任何人发生“恶意的冲突”,从而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正义即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经常发生的,这就要求用“正义”的观念予以调节,即要求安分守已,互不侵犯,遵守法律,从而巩固社会秩序。公平即假如上述各种观念仍然不能约束一个人的行为,他还发生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错误行为时,则用“公平”的观念对损害社会生活的恶行,给以应受的惩罚,对好的行为予以褒赏,做到赏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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