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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之外任何代收项目费用都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前提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数额,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本文举例说明企业在每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此前年度无待弥补的亏损,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判断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1.2007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650000(5000000×33%)
贷:所得税费用 1650000
2.(1)**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按月(季)度据实预缴所得税的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该公司2008年前两个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未弥补亏损。2008年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万元。这时,应以第三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100)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由于该公司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与2007年的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调整2007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400000(5000000×33%-50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000
弥补2007年度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0(5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0
(2)2008年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第四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万元(300-**)弥补亏损。
弥补2007年度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37500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000
(3)200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10万元,税务机关退还了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实质是允许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退还税款和汇算清缴调增的10万元(310-300)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100+10),应予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275000(11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5000
假如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没有退还,而是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的协议,这时预缴税款的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弥补亏损,因此,不能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只能对纳税调增的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待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或弥补亏损时再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4)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进行复核,判定未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3.(1)2009年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所以,预缴期的盈亏不能确定年终是否盈利还是亏损,预缴期发生的亏损暂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
(2)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进行复核,判定未来期间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此时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所得税费用 475000(1650000-400000-125000-375000-27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75000
4.(1)2010年一季度经营形势好转,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经复核,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此时应转回2009年度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75000
贷:所得税费用 475000
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0(10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0
(2) 2010年第二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
第二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280-100),先弥补2007年尚未弥补的亏损90万元(500-310-100),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225000(9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000
再用剩余的90万元(**-90),弥补2009年的亏损。由于2009年没有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无需作会计处理。弥补完后,2009年尚有5万元(95-90)亏损未弥补,本文不再说明。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在会计实务中,有的会计对2009年度的亏损95万元,当年并未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在弥补时先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然后进行弥补。即:
(1)确认2009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37500(950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237500
(2)弥补2009年度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225000(9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000
其实,这样处理大可不必。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亏损,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即未来应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应当在当期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亏损,在当期就不能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后期弥补时也无需重新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直接进行弥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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